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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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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确保我盟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适用于锡盟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的换证工作。

  1. 工作目标:

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为宗旨。通过换证,进一步改善药品经营环境和条件,坚决淘汰经营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我盟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1. 组织领导

    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盟药品零售企业(包括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此次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的换证工作。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对材料,及时将材料报送盟局医疗器械市场监管科。                                     

    三、换证范围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091231日之前的企业应在2009831日前提出申请;因故需要延期换证的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必须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在重新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继续经营药品,否则按无证经营药品论处

  1. 实施步骤

此次换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复查总结阶段。

  1. 准备阶段:20094—5

20094月制定《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换证方案),制定换证申请表格及所附材料目录,并在锡盟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

20095月上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批发所属零售门店、零售连锁门店)相关人员学习国家和自治区药品经营有关规定,做好换证动员和准备工作,督促辖区内企业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20095月下旬,召开全盟《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会议,部署换证工作,组织检查员学习换证标准,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全盟药品零售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员)同时参加会议。

  1. 实施阶段20096—12

实施阶段按照锡盟药品零售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程序的规定进行(见附件一)。各旗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严格的初审,合格后及时上报盟局医疗器械市场科。

  1. 复查总结阶段20101—3

限期整改的企业,经复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经复查仍不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不予换证的企业名单将在锡盟药品监督局网站上予以公布,供企业和公众查阅。

换证工作结束后,进行换证总结、归档工作。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

(一)企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换证申请的;

(二)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和现场检查标准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四)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备案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六)《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

(七)存在欺报瞒报情形的;

(八)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六、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近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某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的企业,并对其违法行为不予以改正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七、其他有关要求

换证工作中,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现场检查标准逐条进行检查验收。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锡盟药品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

 

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换证。现将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申请

申请者向锡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审查)表(见附件,可在锡盟药监咨讯网下载)。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或股东决议)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证书、简历、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

5、质量管理员、验收员、养护员、销售人员、保管员等企业人员名册,内容包括姓名、学历、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身份证号、岗位、培训情况等。

6、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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