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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绿色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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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绿色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制度

(经      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的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第四条 公司秘密是指维系公司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生产技术及新生产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6、公司非公开的财务、证券情况、银行账户账号;

    7、其他董事会或总裁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五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机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

    第六条 公司秘密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

    第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 刺探公司秘密。

第十条 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露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非工作需要非本部门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也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第十二条 过期秘密公文,不准作废品出售,要进行登记,由专人监督进行销毁,保证不丢失,不泄露。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除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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