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依据企业名单是否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