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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被诈骗怎么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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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上遭受诈骗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报警:1. 在报案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2. 如果已经录下相关证据,可以将其保存好,以备不时之需。3. 尽快向当地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4. 如果在网上遇到了诈骗,可以联系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如银行、电信运营商等。5. 及时向家人、朋友或同事求助,让他们了解情况,以便能够提供支持和帮助。

法律分析

在网络上遭受诈骗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报警:

1. 在报案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2. 如果已经录下相关证据,可以将其保存好,以备不时之需。

3. 尽快向当地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4. 如果在网上遇到了诈骗,可以联系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如银行、电信运营商等。

5. 及时向家人、朋友或同事求助,让他们了解情况,以便能够提供支持和帮助。

2.找对报案地点。

被骗人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也就是可以选择在你的住所地,也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

3.如实向机关反映案件事实。

4.报案时可以联系其他受害人一并到派出所报案或者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派出所,争取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二、如何定性为网络诈骗

定性为网络诈骗的情形是:

1.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4.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网络,采取违法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网络诈骗可以取保候审吗

网络诈骗可以取保候审。但需符合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

拓展延伸

网络诈骗案件该如何定性,一直以来都是人们争论的焦点。虽然不同的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网络诈骗可以被认定为一种犯罪行为,其定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 行为人主观方面:网络诈骗的实施者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遭受损失,却仍然故意实施。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判断网络诈骗的重要依据。

2. 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网络诈骗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网络投资、网络购物、网络交友等,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核心都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得他人的财物或者个人信息。因此,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也是判断网络诈骗的重要依据。

3. 损失金额:网络诈骗所造成的损失金额是判断其定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损失金额较大,则可以认定为网络诈骗犯罪;如果损失金额较小,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4. 诈骗对象的特定性:网络诈骗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定罪对象为自然人。因此,在判断网络诈骗的定性时,应该重点考虑诈骗对象的特定性。

在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考虑下,我们可以对网络诈骗案件进行定性,并依法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在网络上遭受诈骗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报警:

1. 在报案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2. 如果已经录下相关证据,可以将其保存好,以备不时之需。

3. 尽快向当地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

4. 如果在网上遇到了诈骗,可以联系相关机构进行投诉,如银行、电信运营商等。

5. 及时向家人、朋友或同事求助,让他们了解情况,以便能够提供支持和帮助。

此外,还需选择正确的报案地点,并如实向机关反映案件事实。在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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