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福美食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劳动仲裁案请律师怎么收费

劳动仲裁案请律师怎么收费

来源:吉福美食网


各地的律师收费标准都不一样,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以下标准仅供参考:1、一般劳动仲裁的诉讼是根据额度的大小来计算的,涉及到财产种类的收费一般都是一万元以下的,收取的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的不到十万元的是按照5%-6%收取计超过算的,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缴纳一定的代理费,即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是退不了的。2、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3、上述的费用仅为律师收取的代理费,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代理费,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一、黄山找律师诉讼收费项目有哪些,律师收费参考标准

律师事务所除提供以下三大类服务项目仍实行指导价管理外,其他服务收费全部放开:

一是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是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是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指导价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1-3%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二、全风险代理律师事务所

1.风险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律师在帮当事人打赢官司后当事人再支付律师代理费。2.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费用,其余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3.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显示全文